【编者按】中央纪委网站日前发布消息称,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方面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另一方面把更多精力放到第一种形态上。对反映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函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今年1至6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507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60.4%。
去年5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应该看出,“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处置方式,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谈话函询”也成为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最新的“防腐”大招。
□ 什么情况下要用谈话函询这种方式?
据报道,函询主要用在线索不是很清楚或者问题较小时。相比之下,约谈则是在线索比较清楚时使用。例如驻国办纪检组的方法是:“仅通过书面说明即可讲清问题的,一般进行函询;函询效果不好、书面说明难以讲透的,就当面约谈;在了解情况的同时,需要提醒告诫的,直接进行谈话;一次约谈不够的,就多次约谈;约谈中就重点问题,可以参照函询,要求监督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 什么人可以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
据介绍,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有的是中央纪委领导直接去谈,有的是委托省委书记谈,有的是中央纪委副书记陪同省委书记谈,谈话的同时还要请本人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体现党内监督的严肃性 。
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约谈本人,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本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本人廉政档案,有的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让同志放下包袱。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 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据了解,明确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充分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维护党员的名誉,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 规范谈话函询适用范围有哪些?
深入分析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特点,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区分为适用谈话或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 如何规范谈话函询程序要求?
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谈话或函询工作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同时,总结日常工作经验,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并对函复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的规定。
□ 谈话函询结束后如何规范后续处置?
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探索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存在的,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资料来自中纪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