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
后勤集团假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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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假期管理规定
为完善后勤集团职工假期制度,保证后勤各项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原有的《后勤集团职工请假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规定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厦门市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各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
1、根据国家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2、员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休完后,所请的假期(除本规定所列的假期之外)均为无薪假。
三、婚假
员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如果女员工年满23周岁、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的,婚假为15天。
四、产假
1、根据国家和厦门市有关产假的规定,后勤集团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产假为160天。集团男员工的配偶休产假期间,男员工陪护假为7天。
2、女员工自生育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准备相关资料经用工单位签章证明后,向厦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3、女员工产假请假单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批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产假期满,女员工应及时销假及办理相关手续。
4、女员工产前假、产假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产假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
(1)女员工在厦门市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集团不再发放产假工资;
(2)若女员工达不到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集团按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3)超出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时间的产假工资,在其正常产假期间,由集团按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发放。
五、工伤及工伤假
员工经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休息时间作如下处理:
1、为了抢救国家财产,抢救人员所发生损伤的,其休息时间作工伤处理。
2、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事先难以预料的无法避免的事故所造成损伤的,其休息时间作工伤处理。
3、属于责任事故,如违反操作规程或与工作无关所造成损伤的,其休息时间作病假处理。
4、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厦门市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六、请假程序
1、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另增人员加班的前提下作统筹考虑。
2、员工需要请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至十五天,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单位办公室备案;十五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批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一级岗位人员请假需报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假期五天以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凡特殊情况,未能事先书面请假者,应先口头请假并于假期后补办请假手续。事后补办请假者,每一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违者视为旷工。
5、员工在试用期内如病假天数累计超过六天或特殊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三天,可予以辞退。
6、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凡未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当月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考勤管理
员工应遵照本单位的考勤制度每天进行考勤,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设专门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办公室存档,人力资源部负责抽查。
八、其他规定
1、所有假期均按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予以核定。当年年度内,员工如未申请的假期,不能累积至下一年度使用。
2、所有休假期限,均以一天为单位进行计算,如含每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则合并计算。
3、请假情况是员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结合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员工在请假期间,必须保证本人各种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本规定包含的国家法定假期随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调整。
九、集团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发的《后勤集团职工请假制度》([2008]19号文)及有关产假的规定(厦大后勤人[2004]16号、厦大后勤人[2009]19号)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后勤集团
二○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