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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
发布时间:20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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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决策错误就会影响到依法行政活动的开展。为此,要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体现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要求。首先,要抓好决策制度的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行政事项听证制度》、《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体系及其运作机制。与此同时,要明确专家决策咨询的法律地位,明确决策者与咨询者的义务和责任,使专家论证成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其次,要抓好决策程序的规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决策信息公开、行政决策听证等制度,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和方式,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政府决策信息和广泛参与决策过程。再次,抓好决策落实的评价。为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要建立健全决策评价机制,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最后,要抓好决策责任的追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作用、权限及相应责任。特别要使责任追究与决策者个人的利益挂钩,包括决策者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而不能以“集体研究决定”为由,让行政决策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逃脱应有的责任追究。 

二、健全责权明确的管理体制
首先,要理顺上下管理体制。目前,我国自上而下的四级政府,基层包括包括了县和乡镇两级,但由于条块结合的垂直管理体制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设置,导致基层两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受到多方限制。客观现状是垂直部门多数是行政职能部门,基层政府对他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权,市级政府反过来又使一些行政职能相对集中,这使得基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处于“两难境地”。因此,我们既要简政放权,大力推行“省管县”的经验做法,解决市级政府“中间喉结”的问题,还原县和乡镇两级一个相对完整的行政职能,又要改进和变革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探索垂直管理的新方式和新办法,规范和理顺条块结合管理部门和基层政府的关系,明确界定职能分工,真正做到责权利的统一。其次,要明晰党政职责分工。目前,基层党委与政府职责分工不明。县级党委政府的常委分工常常与副县(市、区)长分工重叠,有的党委部门还主管政府职能部门,造成党委部门主导并参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出台涉及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的文件,但一旦出现问题,群众只能找政府解决,因为党委没有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规定,政府没有复议党委部门行为的法定职权,司法部门也没有裁决党委部门的法律权限,结果是问题难以解决,影响党委和政府的威信。再次,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规范、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和文书规范。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探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同时,建立健全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记录制度,切实改变“运动式”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要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解决执法与利益挂钩问题,防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个执法人员,做到明确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范围与内容,明确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完善整个执法程序、执法体制,对执法人员出现的违法执法和不作为等,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严肃查处;要把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列入考核项目,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考核内容,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不空档。 

三、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同级监督,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各自分工合作,又相互监督制约。例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完成调查取证,形成初步处罚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之前,应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意见送交法制机构予以审查。其次,创新层级监督。目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依照行政复议制度所进行的监督;依照当事人和社会反映所进行的监督;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其中,对根据当事人和社会反映所进行的监督,尤有改进的必要和空间。通常情况下,上级可以对这种反映采取信访处理方式交由下级机关办理。但现实情况是成效不佳,甚至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执法行为究竟有无错误,没有定论,违法行为是否纠正,没有结果。这种处罚方式并没有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当事人的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再次,优化专门监督。近年来基层政府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工作,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不小作用。但这种监督检查往往是“运动式”的,在制度化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为此,可探索延伸人大、政协为主体的监督链条,在人大和政协设置专门委员会,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执法监督网络,专门成立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执法监督小组,收集执法信息,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政协主席团反映情况,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与此同时,在行政监察监督上也要创新手段,实现行政效能监督和依法行政监督相统一。最后,强化媒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全民公审的强大威力,特别是在当今网络“一朝天下知”的时代,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最快、最及时、影响最大的监督载体,它打破了传统媒体监督的行政制约,使在传统媒体中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大众拥有话语权,能够表达自己的心声。当然,我们在提倡新闻媒体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定案”现象。 

同时,还要加强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也是监督基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部门和场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制、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案件统计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考评体系,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质量是否过硬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