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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没有过错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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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错不予赔偿

〖案情〗

某公寓楼学生宿舍失窃,G同学价值10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次日,该同学来到物业中心宿舍管理部门,要求给予损失赔偿。该同学认为,私人财物被盗,物业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评析】

物业部门受理了该索赔案件,但基于下列事由,没有予以赔付。

第一,物业管理中的保安只能起到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用,是一种“治安防范服务”,而不是“治安保障服务”,只能降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第二、物业部门一直致力于增强管理区域安防工作,积极宣传安防知识、防范警示,加强员工素质教育与岗位督导,本案之发生,物业管理方面没有过失。

第三,住宿区域的物业管理人员属协助防范角色,并非专业保管人员,也未与同学的私人财物形成必须的保管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该同学笔记本失窃时,室内没有同学留守,且宿舍门一直未锁闭,个人行为不当是财物失窃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