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宏观管理的通知
闽委发[2000]3号
各地、市、县(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克服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和当前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宏观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1、正确把握党管干部的原则。新时期党管干部主要体现在,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加强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监督,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
2、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积极探索实现党管干部原则的方式和途径。既要防止以种种理由动摇和否定党管干部原则;又要防止把党管干部原则与管理干部的具体方式混同起来,进而影响党管干部方法的改进。
3、把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走群众路线、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干部工作中,要进一步扩大民主,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同时,要注意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国家的法律和党内的法规,通过制度和法律、法规来实现干部的宏观管理。
二、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
4、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端正思想作风,增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要认真总结“三讲”教育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且运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中去,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提高政治觉悟,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大局观念,始终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要增强领导班子自我解决矛盾的能力,定期地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分析,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认真抓好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全面执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上级与下级、个人与组织、班长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持清正廉洁,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5、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通过述学、评学、考学,认真考核领导干部学习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指导工作、改造主观世界的情况。要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没有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原则上不能提拔使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使用的,也应在一年内选送到党校或干部院校学习。
6、建立党委议班子、议干部制度。县以上地方党委和省直厅局党委(党组)每年至少议一次班子和干部。其主要内容是:分析所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状况、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要经常向党委报告干部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
7、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要把同干部谈话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不仅在干部担任、任期届中、离任时要进行谈话,而且要把干部谈话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上级主管领导或组织部门领导同志应采取不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与干部进行谈话,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都要先安排一定的时间,在领导班子内部开展谈心。
三、认真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建设的规划
8、认真制定领导班子建设规划。今后,省委每五年制定一次地厅级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的规划。各级党委(党组)也要依据干部“四化”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相应规划,明确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措施。
9、严格执行《规划》。《规划》一经制定,就应当认真执行。在班子换届和调整班子时,制定的人事安排方案,要与《规划》相衔接;个别调整时,也要对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分析,中期要进行检查,并向党委(党组)报告《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严格按规定配备班子、任用干部
10、严格按照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和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个别调整干部时,对不符合结构和职数要求的人事安排方案上级党委不予审批。要严格规定领导班子配备的职数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和对各级党政及其部门领导班子职数进行重新核定审批,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今后,除干部挂职外,党政部门和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再配备领导助理。擅自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11、各级党委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要求,重新修订新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规定干部的管理范围、对象及管理办法。
1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干部任免事项。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都应经过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任用干部之前,要加强党委常委或党组成员之间的沟通,按规定程序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对需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之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章程的要求,及时做好干部的推荐、提名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办理干部任免工作的程序和呈报干部任免材料的要求,促进干部任免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3、认真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应有利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主管方与协管方应建立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联系制度,就所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经常沟通交流。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当主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和明确规定必须征得协管方同意的副职,由上级组织部门协调;其它副职由主管方决定。
五、加强对党政机关部分干部的任前报批工作
14、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干部的任用,按照“下管一级”和“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决定并在任免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实行任前报批的对象。下列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的任免,党委(党组)研究后,必须征得省委组织部或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1)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2)省直副厅级机构的党政副职;(3)地市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省直厅局级单位干部(人事)处正副处长(组织部正副部长、政治部正副主任);(4)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干部任免前必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领导职务。
15、党委(党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与任职资格决定干部任免。对不符合任职资格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上不予任用。个别因工作特别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委(党组)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省委组织部或省委宣传部的意见:(1)提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在副县(处)级岗位工作不满两年或提任正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在副县处级岗位工作不满四年的;提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不满三年的或提任副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不满四年的;(2)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提拔为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3)年龄超过五十岁提拔为副处级领导职务或五十五岁以上提拔为正处级领导职务的;(4)地厅级领导干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职务的;(5)超职数配备的;(6)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7)超过任职年龄需留任的。
16、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的职责,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任用干部有权予以纠正。
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7、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实现干部工作宏观管理的保证。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建立符合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体制,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健全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上下功夫,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干部能上能下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18、积极推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一项成功实践,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效运用。已经开展的地方,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实践,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凡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都要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行。今后,各级地方党政机关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采取这一方式。各地每年都要根据班子的缺额情况,拿出一定职位进行公开选拔。要规范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省委组织部要建立全省规范的通用考试题库。要把公开选拔与实行试用期制、任期制等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19、在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行竞争上岗是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党组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逐步推开,通过积极的实践,逐步实现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在职位出现人员空缺或人员调整、轮岗时,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来确定人选。要认真把握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资格和各项程序。
20、建立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扩大民主、加强监督、避免用人失误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可以在县市一级先推行,也可以在地(市)一级推广。要重视公示结果的运用,真正使公示制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道防线。
21、完善配套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研究和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不同的考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运用好干部考核的成果,对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区分情况,实行调整岗位、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要通过改革干部任用制度,进一步改进委任制,完善选任制,试行任期制。要严格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
22、逐步实现干部交流和轮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依据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各级各类干部的特点,对干部交流工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县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干部的交流。对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实行定期轮岗。要严明交流纪律,完善并落实配套政策。把干部交流同领导班子届中调整、换届、培养锻炼干部结合起来。
七、坚持三支队伍“一起抓”
23、继续落实“541人才工程”提出的要求。要重视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干部、科学技术干部“三支队伍”的后备力量的培养,注意发现有培养潜力、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作为后备力量进行重点培养,按照“缺什幺、补什幺”的原则,逐人制定培养计划,抓好落实。要强化对后备力量的管理和监督,对他们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同时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
24、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按照企业的特点建立对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进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25、要加快科技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逐步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适应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科技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要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推进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八、强化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
26、各级党委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条例》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要把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写出专题自查报告,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每年要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7、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巡视员制度和干部任免质询制度。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据中央《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28、进一步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和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群众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的制度。各级组织部门要与纪检、检察、监察、公安、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加强联系,随时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干部群众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清情况的,由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向党组织作出回复。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现实问题信息库,发挥信息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作用。
29、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总揽干部工作宏观管理的任务,做到管而有序、放而不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检查、综合、协调干部工作的职责,坚持纠正干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省委管理的干部,在省委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具体管理。今后凡有关全省性的干部管理政策方面的文件,都应由省委或省委组织部统一制定下发或批转。省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如进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事先应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
中共福建省委
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委,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现将《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
(福建省委组织部1999年3月16印发)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规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检查,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更好地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依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监督的指导思想
组织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条例》、《处理规定》和《通知》为依据,从选好用好干部的目的出发,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二、检查监督的职责
组织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要采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检查监督与本级党组织自查自纠正相结合的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和协调,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2、负责与执纪执法等部门工作联系通报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定期召集联系通报会议,收集干部现实表现信息,全面了解和综合分析下级党组织执行《条例》的情况;
3、受理党员、干部和群众有关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举、揭发和申诉,并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4、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下级组织违反《条例》的行为,查实后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
6、抓好对违反《条例》典型案例的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7、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反映和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条例》的检查监督情况。
三、检查监督的内容
《条例》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及其工作纪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应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1、检查监督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坚持《条例》规定的原则,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是否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工作实绩。
2、检查监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是否切实履行和符合《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对党委向人大、政府、政协推荐的干部是否按法律和有关章程办理。
3、检查监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是否违反《条例》“十不准”规定和中组部《通知》中各项要求的问题。
4、检查监督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和规定职数的执行情况,有否违背《条例》规定的问题,以及发生问题后处理的情况。
四、检查监督的形式
1、定期检查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总结和自查自纠。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检查分析《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检查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于次年一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上级党委组织部要对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自查和抽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汇报。
2、日常检查监督。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下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特别是对一些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按照回复制度和谈话制度的规定,要求下级党组织或主要领导就群众反映有关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作出书面回复或说明,发挥“敲警钟”和防微杜渐的作用。
3、重点检查监督。根据下级党组织、干部群众检举、申诉以及领导批示交办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监督,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建立巡视员制度。省委组织部将不定期派出巡视员,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五、检查监督的方法
1、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汇报本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
2、查阅该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的有关会议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材料(包括民主推荐和测评材料、考察谈话原始记录等)、干部档案等。
3、与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个别谈话,或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解剖分析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了解有关情况。
4、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派出检查组的党组织汇报检查情况。
六、检查监督处理问题的原则
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条例》规定和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提拔任用的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检查监督的纪律
执行检查监督的人员,要如实、客观地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借检查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露检查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对违反检查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附则
本规定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中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