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
《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大委组[1996]2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党委组织部制定的《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我校干部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实现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厦门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1、为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3、中层领导班子调整方案以及中层干部的调整,应由组织部拟定计划和方案,经党委常委讨论同意后执行。
4、非特殊情况,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5、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民主推荐和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组织部在考核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征求同级党总支的意见,如人选涉及部门工会主席的,要征求校工会的意见。
6、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分管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7、凡有学院隶属的系、所行政正职干部任免之前应当充分征求院领导的意见。
8、凡属国家教委管理或备案的干部,其任免必须及时上报国家教委人事司。
9、中层干部的任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党委常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充分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10、对校长助理、党政正处级干部的任免、校级领导后备干部的遴选,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决定,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投票结果需当场公布。
11、在任免干部过程中,要坚持上岗前和卸任前的谈话制度。由组织部或分管的书记或校长与上岗和卸任的干部交换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12、学校党政领导负有及时发现和推荐干部的责任。推荐对象的任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没有党委常委授权和未经考核之前,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应避免直接商讨任职问题,以保证干部任用、管理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13、晋升为副处级职务的干部一般要有三年正科级工作经历,晋升为正处级职务的干部,原则上须有二年副处级工作经历。
14、对于不称职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分管的书记、分管的校长,党委组织部门,有责任随时提出调整的书面建议。按干部任免程序报党委常委讨论、同意后,由组织部门贯彻执行。
15、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文件须经校纪委(或监察处)和人事处会稿后,由分管组织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16、认真贯彻干部任期制、能上能下的原则和干部交流制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三年一届,最多连任两届。
17、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廉政检查制度;分管财和物的干部换岗或离任前,须经一定的审计程序。
18、试行干部招聘制。根据需要,对部分副处级以下的干部(含副处级),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具体条件和招聘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并按有关干部管理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