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暂行条例》的通知
厦大委组[1998]20号
各系、各单位:
《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暂行条例》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暂行条例》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廿八日
附件:
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厦门大学选任领导干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学校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以及《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院系所行政正职及副职负责人。
上述领导职位因机构变更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或任期届满、或届中出现人员空缺,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第四条 参加职能部门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原则上限于学校内部;参加院系所行政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原则上限于本单位内部。特殊情况需要扩大范围的,由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常委讨论决定。
第五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数要多于职位数,并达到一定的差额比例。
第二章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的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廉政勤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参加竞争中层领导干部职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年龄符合任职年龄的要求;
(三)身体健康;
(四)参加竞争晋升职位的应符合第八条的规定;
(五)竞争党委职能部门职位的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和一定的党政工作经历;
(六)具体职位的其它特殊要求。
第八条 参加竞争晋升中层领导干部职位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竞争晋升中层领导干部职位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二)专职干部竞争晋升中层领导干部正职的须有两年以上副职的工作经历;竞争晋升中层领导干部副职的须有三年以上下级正职的工作经历;
(三)专职教师参加竞争晋升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正职的,应当具备高级职称和一定的行政经历。
第九条 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参加公开竞争。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确定专业、年龄、性别等其它参加竞争上岗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机构变更需调整工作的,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竞争同级职位;同一岗位,可连任一届。
第三章 竞争上岗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公布职位。党委决定需要通过竞争上岗的职位,向全校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扩大公布的范围。
公布的内容包括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开报名。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向党委组织部报名,也可以通过基层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报名。
基层党组织对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可以根据职位的具体需要决定是否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
笔试的内容包括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演讲答辩。经资格审查合格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职演讲答辩。演讲内容主要是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答辩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事先设计准备。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完成竞职演讲后,党委组织部要在报名者所在单位、竞职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进行民主测评,了解群众意见。
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第十八条 组织考察。校党委组织部根据竞争人员竞职演讲、笔试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提出考察对象,报校党委常委决定。
党委组织部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九条 决定任命。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的使用意见,向校党委常委汇报。
校党委常委按照《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免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操作竞争上岗的程序和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