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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总支部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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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总支部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大委组[2001]3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总支部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总支部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总支部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在基层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党的基层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党的总支部的设置和组成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学院、院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校部机关设立若干个党的总支部。凡设置或撤并党的总支部,应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并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学院党的总支部应配备专职的书记或副书记,应设专职总支秘书1人。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书记、副书记的人选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书记、副书记报校党委批准。委员如有变动或增补,必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的总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学院党的总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八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协助行政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办公会议制度。书记、副书记均为办公会议成员。

2、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方向、改革方案、学期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事安排、职称评定、经费管理等参与讨论和决策。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思想,互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3、定期召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党外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党员教育  根据校党委的统一布置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帮助党员增强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2、党内生活  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总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一次)、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一至二次)和组织生活会(每月一次)。总支部委员会和党员行政负责人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党员管理  严格执行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围绕教学、科研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处理不合格党员。

4、支部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举、培养、教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工作,及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研究生、本科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5、发展党员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指导和审查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建党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入口关”。

6、党风党纪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以严肃党的纪律。

7、调查研究  组织党务政工干部积极开展高校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时期高校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并就当前高校党建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探析,找出问题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党建工作上新台阶。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干部教师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进行,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3、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大力提倡科学精神;加强国际国内形势、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师生员工的思想认识问题,多做解惑释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的工作;要坚持讲政治,对重大原则问题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4、坚持从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出发,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区分不同对象、层次,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要特别重视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总支委员会同行政负责人每学期要全面研究一次青年教师、青年干部的状况,提出并落实对他们的教育、培养计划。

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书育人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同时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

1、根据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和程序,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本单位的党务政工干部;并同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行政干部的选拔、推荐和考察工作。

2、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备和选拔,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工作。

3、根据校党委的决定,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4、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5、做好本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并通过这些群众组织,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政策,经常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适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四、机关党的总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校党委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做好机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工作、学习、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的各项任务,督促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具体工作任务同第九条。

第十九条  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了解和关心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应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抓大事,议大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清正廉洁,勤政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总支部委员会应坚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要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团结。

3、坚持党政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议题,会上要积极交流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班子内部存在的问题,提高领导班子战斗力。

4、建立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制度。党的总支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向校党委领导同志汇报思想与工作情况1-2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指导和监督,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5、建立向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报情况的制度。党的总支部每两个月应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向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决定,通报本单位党的总支部的工作情况,使下级组织及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并便于党员群众对总支部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6、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廉政建设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