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试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厦大委组[2001]2号
各学院、各单位:
《关于试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规定》已经2001年1月4日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规定》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
关于试行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试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简历、现任职务和拟任的领导职务、公示日期。
三、公示方式
拟提拔为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在学校电视台和公告栏进行公示。
四、公示时间
从发布公示信息的当日起,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示后的工作程序
1、群众可以在公示期内来电、来信或来访,向组织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绝不允许借机诽谤、诬陷公示对象。为了便于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提倡实名反映问题。公示时间截止后,群众继续来电、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转为正常信访件处理。
2、公示期间,组织部要认真负责地受理群众的来电、来访和来信;对反映有实质性问题的,视情况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一起调查核实;对于署实名的来信和报实名的来电来访,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向反映人反馈。
3、公示期结束后,组织部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向党委汇报,由党委党委会研究确定推荐提名人选和任用人选。
六、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1、任前公示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
2、党委组织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群众反映问题的登记建档,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对违反纪律泄密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各总支、直属支部及各部处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关注和参与公示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每个公示对象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