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党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
(2000)厦大委组9号
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强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委组[1996]01号),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继续返聘的党员应以离退休后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与返聘补差工资之和为基数交纳党费。
(四)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带工资学习的,按其工资标准交纳党费。
(五)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七)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八)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九)党员交纳党费原则上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照规定和比例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回拨与使用
(一)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规定将党费总额的1/3上缴厦门市委组织部,1/3的党费回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掌握使用。
(二)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六月份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上年6月至次年5月)的1/3集中回拨给各基层党组织。
(三)党费的使用:
1、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慰问或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党费开支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回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由组织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散,党费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和帐簿制度。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党费,每月党支部应向党总支交纳一次党费(时间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定);党总支以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党委组织部交纳党费,组织部每月在30日前向银行存入党费,每季度按比例向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并在每年年底向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报告全年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于党费收入、上缴和回拨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公布,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本单位的党员工资数核定每人应交党费数量,并予公布和上报组织部,上报时间为每年一月份。
(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五)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上述规定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年三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