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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的管理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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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的规定

厦委组[1996]01号

为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①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5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②在乡镇企业等单位务工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③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④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三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原则上按月交纳。因公外出或外出经商打工等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批准,无故拖延的要严肃批评;无故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也应按时向所到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将其交纳党费情况认真填入《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在收缴党费后,应按月(最迟不得超过一季度)上缴上级党组织,或直接到银行缴交市党费集中户,同时将银行缴款单据交上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应将基层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及单据收集汇总并造表登记。

二、党费的回拨与使用

第六条  党费的回拨:市委组织部除按规定比例将总额的30%上缴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外,将50%回拨至各县区、市直委办;各县区、市直各委办要将回拨党费总额的70%拨给基层党组织,下拨各单位的具体数额由各县区、市直各委办统筹安排,但回拨给外商独资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能低于市里下拨的比例。下拨党费时,一般只下拨使用额度,由基层凭发票向县区和市直委办报销;如果基层党委财务制度健全的,可以将党费拨至基层党委掌握使用。

第七条  开支范围:回拨党费(含利息)只能用于教育、训练党员的补充开支;党员日常理论学习资料费的开支;特殊困难党员的慰问或补助费用开支;订阅党员读物,党员电化教育费用开支;表彰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费用的开支。

三、党费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月应张榜公布,或利用党内会议等形式向党员通报党费收缴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作专题报告,以接受党内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党费管理规定,不得另订党费收缴标准,不得自行留成,不得挪为它用。对不按时、不按标准缴交党费的,要予以批评并纠正;对贪污,挪用等违反党费管理规定的,要按党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门立帐、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党费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底对党费收缴要检查清理一次,并将有关情况(包括收缴支出项目、金额、帐款管理、结余及收缴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各县区、市直委办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上述条文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一九九六年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