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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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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组[1999]通字068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中央、省委有关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搞好党的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紧迫任务,也是党的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内容。在流动党员中特别是农村的流动党员,有许多人在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城镇人口中的党员也大量在行业间、企业间流动,并出现了一部分下岗职工党员。把这些党员有效地组织起来,使他们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于激发党组织的活力,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构造新的组织管理体制,增强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作了规定,后来又试行了《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我省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得到了加强。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工作还比较薄弱,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党组织对外出党员放任自流,疏于管理,有的以种种借口拒绝接收外来流动党员;有些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流动党员集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各种新兴行业的党组织设置滞后,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缺少依托。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员流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来解决。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时代要求,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流动党员的实际出发,因地因人制宜,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努力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新路子、新办法,使党员不管流动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理顺关系,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

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建立党组织,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础。要认真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1、乡村所属的各种企业党员数较多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应调整组织设置:(1)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的村,可建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100名的村可建立党委,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建立党委、党总支的村,村级组织和村所属的各种企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分别设立党支部。(2)乡镇企业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可建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100名的可建立党委,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党组织,同时接受乡镇党委领导;(3)农村个体工商户中具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可在个体协会分会中建立党支部,只有个别党员的,可挂靠在乡镇工商所党支部,由乡镇党委领导,或由乡镇党委确定其隶属关系。

2、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各种新兴行业,都要独立建立党组织。个体劳动者集中的集贸市场,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也要建立党组织。对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可以实行归口管理。可在市(区、县)私营企业协会、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建立党委或党总支,统一管理本市(区、县)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党员人数较少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就近编入乡镇(街道)所辖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贸区,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党组织,由所在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党组织领导,对社区范围内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或因其它原因处于流动状态的党员实施统一管理

4、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以市(区、县)行业协会为依托建立党组织,分别管理本行业的党组织和党员。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党组织,指派专人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5、对外来单位较多的地(市)、县(区),应根据外来单位党员的实际情况,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外来单位党组织。各地(市)、县(区)委可成立专门统管外来单位的党工委,对外来单位党组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是省政府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海南、广州、深圳等省市设立的办事处,可建立党委或党总支,统一管理本地区我省各地市驻外单位党组织,以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驻外单位党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以其省内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驻外单位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6、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集体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7、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工委或党委的,应设立党工委或党委办事机构,配备精干高效的专职党务干部;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以配备专职党务干部1-2人。

三、严格规定,认真搞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流动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在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党组织,从业单位建立党组织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

2、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的党员,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对外出党员提出要求,同时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外出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其做适当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内容。流动党员应在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3、离退休党员因务工经商、受聘、临时搬迁、投亲靠友等原因流动,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事由。党组织要根据党员流动的实际情况,为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

4、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党组织或本人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确定工作单位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5、在外出务工经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工作调动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应向党组织报告,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主动与所去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如党员中途变更从业单位或地点,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6、对流动中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不得拒绝接收。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应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7、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擅自离职或外出后不暴露党员身份的,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8、党员因私出境出国或自费留学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应特点,大力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思想活跃、流动性大、不易集中等特点,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认真组织流动党员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及时把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编入到党支部或党小组,严格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要从实际出发,以小型、分散为主要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结合,集中的组织生活每年不少于4次。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对短期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考勤等制度。所制定的制度要符合流动党员的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2、加强教育和培训。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党组织要密切配合,把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和培训作为应尽责任,坚持对流动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组织纪律、宗旨观念,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教育内容要注重“实际、实在、实用”,要紧密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勇于触及党员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积极引导和帮助流动党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结合,激发党员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坚持分类施教,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流动党员,分别提出教育的侧重点,做到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3、切实保障党员权利。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妥善解决流动党员参加选举问题。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外出所在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要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外出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他们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切实保障这部分党员的权利。

4、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和发展党员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些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外出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外出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对于在流动党员集中地方建立的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在在本单位人员中发展党员。党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积极慎重地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5、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工作。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开具党员证明信的流动党员,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其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党组织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认真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置工作。要根据党员做出评价。对表现突出的流动党员要给予表彰,对合格的流动党员应给予肯定,对不合格的流动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处置不合格流动党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并重,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特别是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的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要严格遵循处置程序,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流动党员活动证》,要给予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对要求退党的,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对堕落为腐败分子的,要坚决予以清除。

五、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流动党员在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要求流动且符合人才合理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给予支持,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流动党员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外来党同要与本地、本单位的党员一视同仁,充分信任他们,放手使用他们。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要时刻不忘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自觉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做到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在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各地、各单位要重视对流动党员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特别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要注意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领导班子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搞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切实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薄弱的状况。各级党组织的书记要带头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员队伍建设的责任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差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感,经常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坚决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状况。组织部门要与宣传、人事、劳动、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基层党组织要逐级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对流出和流入的党员逐个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去向变化,加强跟踪管理。要利用党内统计计算机网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统计分析制度,对党员流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一级抓一级,力求做到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加快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兴行业中组建党组织的步伐,保证流动党员能够编入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要善于发现、总结推广一批不同类型、各具特色、有说服力和影响力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使我省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