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及党员管理工作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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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后转正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闽委组[1999]通字064号
各地市委组织部、省直党工委组织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后转正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后转正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你们《关于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后转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前,必须向党组织请假。出国(出境)期间,应以适应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按规定讨论他的转正问题。
2、因私事出国(出境)的预备党员回国后,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原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