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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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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委发[1997]20 

各地、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现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市党委、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高校党委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中央199631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要发挥校长的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任期四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委一般设委员7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少数规模较大、党员人数在1000名以上、师生员工在5000名以上或有较多的科研、生产、服务等单位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委批准,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一般设委员122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委的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除正、副书记外,应考虑有党员正、副校长,主要党务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等参加,其他人选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设立常委的学校党委,党员校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参加常委会,党务干部在党委常委中一般应占1/2左右。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队和专业知识结构。

第七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纪委也相应设立常务委员会。纪委的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任期与党委相同。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等学校纪委一般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一般设委员1115人,常务委员会委员3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八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学校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中等规模以上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等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九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学校直属机关和直属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审批,任期三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凡新设置或撤并党总支,应由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条  高等学校系级单位一般不设党委。少数在校师生3000人,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审核,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委。系级单位的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党总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纪检、组织、宣传等委员若干人。党员80人以上的单位可增设专职党务工作人员12人,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与党员系主任、副主任可以交叉兼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教工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学科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年级设置,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也可按班设置。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处或科、室设置。校办产业党支部一般按公司、工厂或车间设置。

第十三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党员人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必要时,校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三章  校党委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常委会的高校,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党委会要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校党委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校党委应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设立常委会的应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报告。校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校党委负责人。

第十七条  校党委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党员,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党在新时期的目标和规划,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加强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努力为群众办实事,保持党组织、党员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做好两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做好在大学生、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干部的任免和奖惩、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德育工作、校园综合治理,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对重大问题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主动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会上认真讨论,集思广益,作出决策。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建立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校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校党委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帮助青年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师生的思想实际,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好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教育两门课程,积极推动“两课”改革,充分发挥“两课”的主渠道作用。引导教职员工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研究“三育人”工作规律,建立切实可行的“三育人”工作制度,总结“三育人”工作经验。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优化育人环境。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加强党务政工队伍建设,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结合、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政工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要做好党务政工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采取措施,解决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论。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制定培养规划,落实培养措施。通过理论培训,岗位锻炼,干部交流,社会实践,业务进修等环节,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校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要脱产接受一次中央党校、省委党校或国家、省行政学院的培训,处级以上干部必须经过各级党校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科级干部要经过一个月以上的培训。

中层干部(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在党委讨论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校纪委、监察室的意见。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党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知识分子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同时积极引导、严格要求。校党委主要领导要参与讨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出国人员的选派工作。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调动,要征得党委同意。

切实做好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考核干部应将平时考察、年度考察、届中考察和任用考察相结合,把组织考核同群众评议相结合,采取自我述职、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组织鉴定等多种形式综合考评。要将考评情况向干部本人反馈,并建立和完善干部考评档案。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调整和管理工作。校级后备干部原则上应按领导班子职数11.5的比例配备,其中近期能进班子的应占三分之一以上。校党委每年要讨论一至两次后备干部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后备干部队伍。要重视优秀年轻干部以及妇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他们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党员增强统战意识,学习和了解党的统战理论、方针和政策。

经常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民主参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八条  校党委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如党委工作制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廉政工作制度以及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单位和群众的制度等。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党校,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

第二十条  加大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四章  校纪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书记应配备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并应为党委委员,设常委会的应为党委常委。纪委副书记应是学校党委部门正职一级的干部。如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党委会或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纪委必须配备37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并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处、科级纪检员职务,纪检员是实职。纪委与监察处(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三条  纪委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实行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效监督。做出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纪政纪的决定。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勤政廉政。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凡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部门配合查处。凡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  校纪委要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加强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五章  系党总支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在本单位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并积极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兼职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低于整个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参与研究决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人员奖惩、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及其他关系本单位全局工作的重大事项。

书记、副书记参加系务会议,参与讨论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技开发、经费预决算和创收分配、人员调入调出和出国访问进修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把保证监督作用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定期召开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思想,互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情况,根据教工、学生等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并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帮助。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整顿后进党支部。

严格党员管理。定期检查组织生活会及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并及时通报。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表扬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重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根据授权做好新党员的审批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及时传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根据校党委的学习教育计划,安排并落实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保证每周半天的政治学习时间。

引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及学生各项活动中,发动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经常了解和关心师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师生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师生解决思想问题和工作、生活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向学校党委提出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工作。按照校党委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科级以下党政干部的推荐、考察或配备工作。

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做好本单位教职工选派出国、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机关、教科、后勤、校办产业等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参照系党总支的做法,结合各自特点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九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同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做行政工作一样计算工作量,其党务工作实绩应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坚持两周一次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每季度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不断改进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方法,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

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后进党员的转化。

按规定收缴党费,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出国党员和流动党员加强联系和教育。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进行细致的帮助教育。重点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研究生中的党员发展工作。

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指导共青团搞好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等制度和做法,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及时分析、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工作,对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予以表扬宣传,对不良现象予以批评教育。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师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为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工党支部应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他们沟通情况,参加行政会议,并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并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具体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党支部应教育和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大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教工党支部要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支持现任领导做好工作,发挥老同志的优势,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五条  校办产业、公司党支部要保证党的各项经济政策、法规、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做好产业聘任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积极支持本单位负责人抓好生产、经营等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每三年对各地市委和各高等院校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党组贯彻执行《条例》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与评选福建省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结合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